一、崗位要求
崗位代碼 | 崗位 | 人數 | 崗位 | 年齡要求 | 學歷要求 | 專業 |
1 | 執勤隊 | 33 | 協助執勤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勤和其他相關工作 主要擔負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和國際郵輪中心邊檢現場相關崗位的值守、引導、服務保障等輔助性工作,實行輪班制 需節假日和夜間執勤,按照廈門市防疫要求參加閉環勤務管理。參加閉環勤務的,單位按規定給予崗位補助。 服從崗位調配。 | 40周歲及以下 | 大專及以上 | 不限 |
2 | 技術隊 | 2 | 日常信息化維護保障 | 40周歲及以下 | 大專及以上 | 通信信息類、電氣自動化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類、 計算機軟件技術類、計算機網絡技術類、計算機硬件技術類 |
二、報名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3.年滿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即1982年11月23日至2004年11月23日)。
4.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報考者的學歷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報名日前取得。報名時為全日制在校在讀的學生不得報考。
5.身心健康,無新冠疫苗接種禁忌,因工作需要,報名人員應已接種好兩針及以上的新冠疫苗。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征和缺陷,無吸毒、紋身、口吃、斜視、色盲、傳染性疾病、精神病史等。
6.有原工作單位者,錄用后須提供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相關材料。
7.能夠適應夜班、周末班工作及集中閉環勤務管理要求。
8.法律、法規、規章和邊檢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應聘:
1.本人或者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人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2.本人家庭成員或者主要社會關系人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調查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5.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6.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7.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8.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紀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9.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合同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10.有較為嚴重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
11.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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